各学院、机关各部门:
为了贯彻落实《广州市校园交通安全工作会议》精神,进一步加强校园工作专用电动自行车(以下简称“电动车”)管理,减少安全隐患,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,经学校研究,现将电动车的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严格管理
电动车是保障校园工作用途的专用车辆。各单位要坚持“按需申请使用、专人驾驶管理”的要求,严格管理使用电动车。所有已配备工作电动车的单位,需由驾驶人签订《校园工作专用电动自行车骑行承诺书》(附件1)。各单位收集承诺书及车辆相关信息后,统一填报《校园工作专用电动自行车登记表》(附件2),于11月22日前报送至学校保卫处。保卫处将对各单位电动车配备使用情况进行重新审核登记,未按规定完成审核登记的电动车,从12月1日起,不得继续在校园内使用。今后每年11月保卫处将组织进行一次审核,各单位工作电动车若变更驾驶员须及时签订《校园工作专用电动自行车骑行承诺书》,并实施报备。
二、规范骑行
(一)驾驶人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车时,必须按规定佩戴头盔,做好安全防护措施。
(二)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校园交通规定,不得超速行驶、违规行驶,不得带人(特殊使用车辆须特别审批),确保行车安全。
(三)严禁乱停乱放。不得占用消防通道、人行通道及教学办公区域出入口等关键位置。
(四)严禁违规充电。电动车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充电地点充电,不得在教学楼、宿舍楼、办公楼等建筑物内及楼道、走廊等公共区域充电,坚决杜绝私拉乱接电线充电现象。
(五)严禁公车私用。严禁将电动车私下转借他人使用,严禁驾驶电动车驶出校园。
三、违规处理
电动车使用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,学校将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直至取消电动车使用资格的处罚。
请各单位、各部门高度重视电动车管理工作,及时传达通知要求,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落实登记上报等各项工作。全体电动车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本通知规定,共同营造安全、有序的校园交通环境。
特此通知。
保卫处
2025年11月12日
